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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江河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江河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通知
(闽政文[2007]12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闽委发〔2006〕19号),加快建立江河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促进山区与沿海经济协调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江河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以“江河下游地区的市、县(区)补偿上游地区生态公益林”为基本原则,以2005年城市工业用水和生活用水量为依据,综合考虑生态区位及其对流域的贡献大小和经济发展水平,确定各设区市承担补偿资金额度为:福州市2700万元,厦门市2100万元,泉州市2000万元,南平市220万元,三明市420万元、龙岩市160万元,漳州市300万元,莆田市460万元、宁德市230万元。江河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从2007年起开始执行。各设区市补偿金承担额度采取“三年一定”。

  二、补偿资金由设区市政府负责在辖区内筹措,并通过年终结算上解省级财政,不得以收费、征提补偿资金等形式转嫁给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承担。

  三、省级财政根据重点公益林面积和统一补偿标准计算有关市、县(区)补偿金。为确保资金到位,补偿金采用专款专调的方式下达到设区市。各设区市接到省级下达的专款文件后,应立即通过支农专户或采用专款专调的形式将资金下达到有关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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