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推进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进社区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7]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长春市推进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进社区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二十日
长春市推进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进社区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长春市推进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进社区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积极、规范、有序地完成推进工作,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和要求,依据实施方案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实施范围和对象
第二条 范围和对象
1.实施范围。全市所辖街、镇(乡)和社区。
2.实施对象。全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种经济类型的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成立县(市)区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市)区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劳动、经委、工会、企业家协会、民政、工商、税务等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推进工作。
第四条 成立街、镇(乡)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街、镇(乡)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各有关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事务所,具体组织实施推进工作。
第五条 街、镇(乡)劳动保障事务所和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在街、镇(乡)党委、政府直接领导下和上级劳动保障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开展工作。
劳动关系协调职能进社区,实施载体是各街、镇(乡)和社区,各街、镇(乡)党委和政府是这次推进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章 机构建设与职能
第一节 组建街、镇(乡)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
第六条 在街、镇(乡)组建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协调委员会)。协调委员会成员由劳动保障事务所、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三方组成,办公室设在街、镇(乡)劳动保障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