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区烟花爆竹从业单位相关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的通知
(宁安监综合[2007]22号)
银川、石嘴山、吴忠、中卫及固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宁政办发[2006]217号)文件精神,为配合全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换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研究决定,对全区从事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的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销售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安全培训的教学工作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选派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负责。教学内容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下发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统一编印教材。
二、培训时间按《大纲》要求,不得少于36学时。培训费用参照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物价局核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收费标准,不得高于280元。
三、培训机构完成规定学时的教学任务后,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命题进行考核(闭卷),合格者核发《安全资格证》。
四、承担各市安全培训工作的培训学校安排如下:
1、银川市的培训工作由宁夏铁路培训中心承担,在银川设点。
2、石嘴山市(含平罗县)的培训工作由宁夏经济干部管理中心承担,在大武口区设点;
3、吴忠市(含青铜峡、盐池)的培训工作由吴忠银河职业培训学校承担,在吴忠设点;
4、中卫市(包括固原市)培训工作由宁夏经济干部管理中心承担,在中卫设点。
五、接到《通知》后,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认真组织、具体安排本辖区内从事烟花爆竹批发、销售的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保证本月底开班,并与区安监局综合处及时沟通。各市安监局在培训过程中积极支持、监督检查培训机构的教学及收费情况,严格要求培训机构高质量、高效率完成本次培训工作。
二OO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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