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六个文件予以废止或部分废止的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了给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
国务院《若干意见》)规定和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中小企业局三部门以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部署安排,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组织法制办、发改委、中小企业局联合对1979年以来市政府(原行署)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经研究,决定对与
国务院《若干意见》规定相抵触或已不适应当前改革形势的6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部分废止。
一、市人民政府(原行署)文件(5件)
(一)《运城地区行政公署
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的通知》(运署发[1986]40号)
(二)《运城地区行政公署批转地区金融体制改革领导组〈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运署发[198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