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省矿山采掘施工企业已取得企业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矿山采掘),在我区境内从事矿山采掘施工,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应向施工所在地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自治区安监局提交有关资料,并进行备案。施工所在地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外省企业在本地承接的工程项目是否具备安全施工的条件(按《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要求)进行审核,并在备案表(附件1)上签署意见; 同时将备案表抄报自治区安监局。
外省的采掘施工单位申报备案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采掘施工单位的所有从业人员必须接受施工所在地设区的市安监局或自治区安监局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
2、采掘施工单位必须为其所有的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
3、采掘施工单位必须与就近的我区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4、采掘施工单位必须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为其所承包的工程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二)外省采掘施工单位没有取得企业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矿山采掘),需符合下列条件,可在我区申办矿山采掘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1.外省采掘施工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我区工商登记注册成立分公司,以分公司来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矿山采掘)。
2.外省采掘施工单位在我区矿山采掘施工项目不多,可针对承接的工程成立项目部,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该项目部负责人履行项目部法定代表人的职责;外省企业以项目部的名义在我区申办该项目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矿山采掘)。
五、加强对矿山采掘施工的日常安全监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掌握本地区矿山采掘工程及其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加强对矿山采掘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一)根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于不符合条件和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矿山采掘)的矿山采掘施工单位,应责令其停止采掘施工,并依法给予处罚。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不到位、缺少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以包代管”及转包给不具有安全生产资质企业和非法挂靠施工等不安全因素和其它违法行为,要督促企业落实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