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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矿山采掘施工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矿山采掘施工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安监管发〔2006〕207号)


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央驻宁和自治区属有关矿山企业:
  矿山采掘施工情况复杂,伤亡事故时有发生。但目前,由于工作边界不清,职责不明,安全监管工作随意性较大。为明确职责,落实责任,规范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局行政职能“三定”方案,结合我区实际,现对矿山采掘施工安全监管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矿山采掘施工的范围
  按照《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局第9号局长令),需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矿山采掘)的矿山采掘施工企业,是指进入矿山承包矿产资源开采活动中有关采掘工程的施工企业。《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明确:矿产资源开采活动,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探和矿山建设、生产、闭坑及有关活动。据此,矿山采掘施工的范围应界定为:矿山地质勘探、矿山建设、矿山开采和矿山闭坑隐患治理及生态恢复工程(含煤矿灭火工程的露天采剥和排土石方作业),为工程建设提供矿产资源的开采(如为交通、水利工程需要的石料临时开采点,为造地而进行的炸山填沟工程等)。
  二、矿山采掘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
  矿山采掘施工单位应当具有从事矿山采掘施工安全生产的能力,具备《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其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含矿山采掘施工、矿山井巷工程、矿山(工程)爆破、矿山采剥(土石方)工程、矿山边坡治理(生态恢复)、探矿(巷探)工程等项目。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采掘施工单位,不得从事矿山采掘施工活动。
  三、加强对矿山承包工程的安全资质管理
  矿山企业在发包工程时,必须核对采掘施工单位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矿山采掘)等资质,对于外省的采掘施工单位,还必须确认其是否到自治区或设区的市安监局备案。不得将矿山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相应资质的采掘施工单位;不得将矿山工程项目发包给未在自治区或设区的市安监局备案的外省采掘施工单位。
  四、外省采掘施工单位在我区从事矿山采掘施工的安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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