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机构业绩报送制度
按照自治区安监局《关于报送安全评价机构工作情况报表的通知》(宁安监字[2006]101号)的要求,各安全评价机构要严格遵守评价业绩上报制度,无论是甲级(煤矿安全评价除外)还是乙级安全评价机构承接安全评价项目,必须定期向自治区安监局和承接项目所在市级安监部门报送评价业绩和报告评价工作,自觉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管。安全咨询机构比照《关于报送安全评价机构工作情况报表的通知》,上报工作业绩。
五、开展安全评价报告质量专项检查
从2006年10月16日至26日,自治区安监局组织自治区安全生产专家库的相关专业(行业)专家组成专项检查组,对各地级市及部分县(区)通过的安全评价报告质量进行专项检查,检查采取随机抽查方式进行(见附件3)。
六、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安全评价和安全咨询收费行为
为维护委托方和安全评价、安全咨询机构合法权益,按照《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参照《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国家计委、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和其他省市相关安全评价收费标准,今年年底,将制定全区安全评价和安全咨询指导性价格或行业自律性价格标准。
附:
1、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备案材料清单
2、安全评价人员办理变更登记申请和资格申请登记所需资料
3、安全评价报告质量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二OO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1:
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备案材料清单
一、 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申请表
(须经发证机关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二、 申请机构法人执照正本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