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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证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第九条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后,生产、经营单位继续从事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应当于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并提交相应文件资料,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单位名称、经济类型、注册地址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应当于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填写《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并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应当提交由公安部门出具的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毒品犯罪记录的证明材料,同时提交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可的安全培训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培训合格的安全资格证书。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核后,即可办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对已经受理的申请材料及时审查,必要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二条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在60个工作日内、对经营许可证申请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不予颁发许可证的决定。
  对决定颁发的许可证,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证;对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许可品种、数量和流向的,应当于品种、数量和流向发生变化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填写《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至第九条的规定,办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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