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列入《许可办法》附表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中的化学品(见附表)。《非药品类易制毒品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有调整的,按照新公布的目录执行。
第四条 宁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
各地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备案管理。
县(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管理。
第二章 生产经营许可
第五条 申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直接向所在地县(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县(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符合《许可办法》第六、七、八条和本实施细则第六、七条规定的条件,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当地地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地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经审查符合条件后,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办证。县(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到申请单位现场进行复查。
第六条 申请领取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必须符合《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提供的文件、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五)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进行危险化学品有关知识培训的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公安部门出具的无毒品犯罪记录的证明材料;
(六)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