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安监管发〔2006〕129号)
各市、县(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和《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总局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一步规范全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自治区安监局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实施细则》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略)
3、《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略)
4、《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申请书(略)
5、《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申请书(略)
6、《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略)
7、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备案证明正副本填写说明(略)
二○○六年十月十日
附件一
宁夏回族自治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行为,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45号)(以下简称《条例》)、《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以下简称《许可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进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
未取得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未进行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的单位,不得从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未取得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未进行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的单位,不得从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