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外省医疗机构在本省申请医疗广告时,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执业登记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医疗广告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单位提交的所有书面材料均须加盖单位公章予以确认。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对申请材料的各项内容逐项核实,并在《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上署名确认。
所交资料均要求A4纸打印,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成册;凡要求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医疗广告发布的内容:
(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二)医疗机构地址;
(三)所有制形式;
(四)医疗机构类别;
(五)诊疗科目;
(六)床位数;
(七)接诊时间;
(八)联系电话。
(一)至(六)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六、我厅不予受理以下医疗广告
1、医疗机构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的,一年内不能申请医疗机构的广告;
2、非医疗机构以及医疗机构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的;
3、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医疗机构受到停业整顿、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5、医疗机构停业、歇业或被注销的
6、医疗机构到期没有进行年检的;
7、含有以下内容的医疗广告:
(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四)淫秽、迷信、荒诞的;
(五)贬低他人的;
(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七、《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仍需继续发布医疗广告的,应重新提出审查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