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高坎煤矿技改开采设计的批复
(渝经煤管〔2007〕71号)
石柱县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报送石柱县高坎煤矿延深扩建工程初步设计说明书的请示》(石煤安监文〔2006〕232号)和《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高坎煤矿延深扩建初步设计说明书》收悉,依据《
煤炭法》及相关法规和专家评审意见,批复如下:
一、高坎煤矿矿井技改开采设计基本符合《煤炭工业小型煤矿设计规范》、《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煤矿基本建设的规定,矿井通风、运输、防尘、排水、供电及通讯等生产系统及矿山安全等的设计和设备选型合理。采用阶梯平硐开拓,后退式布置俯伪斜走向长壁采煤法、金属摩擦支柱支护采面顶板方法可行,采区和采煤工作面尺寸合理。原则同意该技改开采设计。
二、矿井有地质储量687kt,可采储量559kt,同意矿井技改设计生产能力60kt/a,矿井生产服务年限7年。
三、矿井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四、进一步做好后续工作,并加强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按时达到设计生产能力。
五、下一步的工作中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加强防治水工作,进一步摸清周边老窑水及采空区积水情况,必须坚持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倔、先探后采”的安全措施,采取合理的矿井水患探防措施,防止水灾事故发生。
2.按照规程规范要求留设井田边界安全煤柱,严禁越界开采。
3.矿井进入延深水平应补作瓦斯等级鉴定、煤尘爆炸性鉴定和煤层自燃发火倾向性鉴定,根据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4.建议在矿井建设和生产过程中注意提高安全技术水平,采用先进的开采工艺、技术和设备,提高生产效率。
六、工程竣工后,应申请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验收,依法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