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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秀山县矿井生产能力复核结果确认的通知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秀山县矿井生产能力复核结果确认的通知
(渝经煤管〔2007〕66号)


秀山县经济贸易委员会:

  你委按照国家发改委、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关于《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819号)的要求,组织辖区内煤炭企业委托具有生产能力复核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矿井进行生产能力复核。我委会同重庆煤监局组织专家对矿井生产能力复核报告进行审查,并上报国家发改委和煤矿安监局审查同意。现将审查的确认结果通知如下:

  一、矿井生产能力复核结果的确认

  全县送审8对矿井生产能力复核报告,确认矿井8对,确认生产能力12万吨/年,具体详见附表。

  二、矿井生产能力确认说明

  1.按照国家三部委《关于严格审查煤矿生产能力复核结果遏制超能力生产的紧急通知》(发改运行〔2006〕2659号)要求,凡是矿井保有储量不够、未实施规范的改扩建并经竣工验收而形成的违规能力,一律不予确认。

  2.对于目前已形成的违规能力,对符合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且有资源保障的,补办煤矿改扩建建设相关手续后再确认,纳入正常监管。

  3.对于正在实施技术改造而未竣工的矿井,本次生产能力确认是对现有生产系统能力的确认,待技改竣工验收合格后再按照其技改设计能力给予确认。

  三、加强矿井生产能力管理的要求

  1.你委按照本次矿井生产能力复核确认结果结合本县企业实际,制订监控措施,加强对矿井生产的管理,防止矿井超核定能力生产。对超能力生产的,要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予以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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