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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十部委《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学校饮用水和游泳池的卫生状况;
  (四)对校园周边饮食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建设部门职责
  (一)加强对学校建筑、燃气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督,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
  (二)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
  (三)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纠正;
  (四)依法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
  (五)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管理和执法检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在学校围墙或者建筑物边建设工程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
  (六)建设部门、公安部门和交通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规范的交通标志,施划人行横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过街天桥等设施。
  (七)依法管理和治理学校周边无证经营摊点和游商的经营秩序,保证学生出入校门畅通和安全。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责
  应当定期检查学校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
  司法部门职责
  (一)配合学校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深入开展依法治校活动;
  (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学校安全教育职责。
  文化新闻出版部门职责
  (一)对校园周边的有关文化经营服务场所加强管理和监督,维护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环境;
  (二)依法禁止在中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并加强对网络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
  (三)依法查处学校周边兜售非法出版物,制售含有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内容的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
  工商部门职责
  (一)对校园及校园周边的有关经营服务场所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维护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环境。
  (二)严格审批在校园周边设立的商业网点,依法取缔学校周边的无证照门店;协同文化部门加强对校园周边文化娱乐场所的管理,依法查处、取缔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交通部门职责
  (一)同公安部门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与学校安全管理相关的交通情况,提出具体预防措施和要求;
  (二)同公安部门依法加强对农村地区交通工具的监督管理,禁止没有资质的车、船搭载学生。依法加大对学生接送车辆的检查力度,禁止证照不全、无证人员、驾驶报废车辆接送学生。
  (三)同公安、建设等部门加强学校周边道路标志、设施建设,保证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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