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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十部委《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四)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五)与其它部门紧密配合,积极参与协调,促进联席会议制度的落实,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听取学校和社会各界关于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定期研究部署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
  (六)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检查。
  公安机关职责
  (一)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配合文化、工商、建设等部门抓好学校周边商业、文化市场管理,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
  (四)协同建设部门,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管理,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在校园周边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
  (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学校安全教育职责,对学校周围社会治安存在问题提出具体预防要求。应把学校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区域,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地区增设治安岗亭和报警点,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依法查处扰乱学校秩序和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六)抓好校园周边交通安全的管理,协同建设部门、交通部门抓好学校周边道路的必要标志和设施建设;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学校上下学时间,公安机关应当依据需要部署警力或交通协管人员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七)加强接送学生车辆的管理,坚决禁止不符合《运城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学生接送车辆管理的暂行规定》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
  卫生部门职责
  (一)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病和群体不明原因的疾病;
  (二)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疾病防治有关情况,提出具体预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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