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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吸纳高学历及紧缺人才实施细则(暂行)

  第十一条 高学历及紧缺人才主持的科技成果在本市转化并产生效益需要奖励的,可由本人向市科技局申报。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技术成果转化或成果转让、推广合同;
  2、有关企业转化技术成果产生经济效益的财务证明;
  3、市地税局出具的(成果转化收益)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完税凭证或者企业财务部门出具的(成果转化收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证明;
  4、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的技术报告(包括科技成果的技术特征及技术方案论证、总体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的比较、技术成熟程度、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分析等内容)。
  市科技局在收到提出的奖励申请后,应及时会同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进行审核和确认奖励额度,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组复核,经审核无误后,由市财政予以奖励。
  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引进的高学历及紧缺人才应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并由人事部门签字核实,对服务年限、工作条件、违约责任等双方的权利义务做出约定。
  第十三条 引进的高学历及紧缺人才在执行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前提下,来去自由。完成约定的科研项目、工作任务后或受聘合同期满的,可由原单位续聘,也可重新选择单位。
  第十四条 引进的高学历及紧缺人才与用人单位因履行合同或协议发生争议的,按有关人事或劳动争议处理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市委人才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要对引进的高学历及紧缺人才增编情况进行造册登记,市人事局要对已引进的高学历及紧缺人才进行年度工作考核,对期满离岗、辞职辞退或中途离岗的,要及时报告市委人才工作领导组,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函告市编办。
  第十六条 市人才资源开发基金对引进高学历及紧缺人才给予经费资助的,其资助经费的使用管理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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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范围内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其它具有用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从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引进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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