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吸纳高学历及紧缺人才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优化引才环境,根据《中共运城市委、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意见(试行)》(运发〔2004〕21号)和《运城市吸纳高学历优秀人才的办法(试行)》(运办发〔2004〕24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高学历及紧缺人才的界定
第二条 下列引进对象可享受《办法》中相应的有关政策:
1、两院院士;
2、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3、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部级优秀中青年专家、博士生导师、教授或教授级高工;
4、获得硕士以上学位和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才;
5、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优秀人才(含高级技师)、市级拔尖人才;
6、35岁以下国家985院校统招本科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等);
7、带资金、带项目、带技术的各类特殊人才。主要指调入人员在学历、职称、年龄等方面虽不属我市重点引进对象,但在某一方面有专长或来运创办实体的创业创新型人才。
第三条 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组认定的其他各类高层次优秀人才也可享受相应的有关政策。
第三章 引进办理办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引进的高学历及紧缺人才报市人事局审核,市委人才工作领导组批准。
第五条 用人单位到市人事局申领并填写《高学历及紧缺人才绿色通道卡》,同时提供如下材料:
1、用人单位申请报告;
2、学历、学位证书(应届毕业生须加报到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其他相关证书及其复印件。
第六条 对持有《高学历及紧缺人才绿色通道卡》的优秀人才,实行“一卡通”办事制度,下列各有关职能部门一般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相关手续:
1、人事手续:高学历及紧缺人才的人事手续及工资级别评定、工资待遇等由市人事局具体承办,对引进的高学历人才在外地取得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评审条件和程序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予以承认,并可按相应的任职资格直接聘任,不受所在单位专业技术职称结构比例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