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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湘政发[2007]5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和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大力推进保险业改革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现富民强省需要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
  (一)保险作为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社会互助机制和社会管理机制,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的重要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具有积极作用。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有利于提高抵御重大自然灾害和化解突发公共事件风险的能力,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人民保障水平,有利于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创新、提高政府行政效能。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我省保险业发展迅速,市场体系逐步完善,产品服务日益丰富,保险功能不断发挥,风险得到有效防范,在全面推进"三化"进程和建设"平安湖南"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我省保险业改革发展还有明显差距。保险知识不够普及,社会公众保险意识不强;保险覆盖面不宽,保险服务水平不高;市场秩序有待规范,诚信建设需要加强。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更新思想观念,充分发挥保险"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的作用,为构建和谐湖南、加快富民强省提供保险保障。
  二、积极稳妥发展涉农保险,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探索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逐步建立促进农业保险发展的长效机制,积极探索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将农业保险作为支农方式的创新,纳入农业支持保护体系。
  改变单一、事后财政补助的农业灾害救助模式,逐步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农业风险防范与救助机制。要整合支农资金,优化支农资金结构,充分发挥保险运作的放大效应,逐步将农业保险补贴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对政府扶助发展的专门生产项目投保农户给予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
  发挥农业部门在推动农业保险立法、引导农民投保、协调各方关系、促进农业保险发展等方面的作用,逐步建立多元化经营、多渠道支持的农业保险体系。探索发展相互制、合作制等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组织,加快建立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和农业保险服务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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