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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才居住证制度

  市人事局审核有关材料,并进行合同鉴证,经审核符合条件者,核定《人才居住证》的有效期限,出具《办理〈人才居住证〉通知书》。申领人凭《办理〈人才居住证〉通知书》,到市公安局办理领取《人才居住证》的相关手续。
  第八条 (补换证)
  《人才居住证》有效期满或者遗失,需要申领新的《人才居住证》,按照原申请程序办理补换证手续。

第四章 相关待遇

  第九条 (创办企业)
  持有《人才居住证》的人员,可在本市以技术入股、投资等方式创办企业。
  第十条 (科技活动)
  持有《人才居住证》的人员,可在本市申请承办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参与科技项目招标,申请科技人才计划资助或者科技项目资助,申报科技奖励,申请专利。
  第十一条 (资格评定)
  持有《人才居住证》的人员,可以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和执业(职业)资格的申报、考试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执业(职业)资格、执业(职业)资格评定注册登记。
  第十二条 (子女就读)
  持有《人才居住证》的人员,其子女可在本市就近入学入托,免收择校、借读等费用。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阶段,由居住地所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相应的学校就读。
  第十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
  持有《人才居住证》的人员,可参加本市的基本养老保险。离开本市时,本市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转移到其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当地未建立社会保险机构的,将其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及其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十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
  按本规定十三条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离开本市时,本市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其基本医疗保险和个人医疗帐户储存额转移到其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当地未建立社会保险机构的,将其个人医疗帐户储存余额及其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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