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才居住证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优化人才发展环境,促进人才流动,吸引和鼓励各类优秀人才来本市工作,根据《中共运城市委、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意见(试行)》(运发〔2004〕21号)及《运城市吸纳高学历优秀人才的办法(试行)》(运办发〔2004〕24号)的精神,运城市人才引进工作开设特别通道,对外地来运工作但暂不迁入户口,暂不接转人事行政关系的具有本科以上的(含本科)学历或已获得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的人才,实行人才居住证制度。
第二条 (适用对象)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含本科)的人才;
(二)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相当资格、资质的人才;
(三)对运城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及特殊领域、特殊行业的紧缺急需人才。
第三条 (管理发证)
市人事局负责《人才居住证》的审核,市公安局负责《人才居住证》的管理和发放,持有《人才居住证》的人员不再办理《人口暂住证》。
第二章 《人才居住证》制度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人才居住证》载明内容)
《人才居住证》载明持有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性别、签发日期、有效期限、身份证编号(省、市、县籍)等内容。
第五条 (《人才居住证》的有效期限)
《人才居住证》的有效期限为6个月、1年、3年和5年。
第三章 《人才居住证》申领的规定
第六条 (申请材料)
由用人单位到市人事局领取并填写《人才居住证》申领审核表,并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一)聘用合同;
(二)有效的身份证明;
(三)本人的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证书或者业绩证明材料;
(四)近期二寸免冠相片两张。
第七条 (材料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