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反馈。对需回复(请示)的督查事项,由承办处室在“发文拟稿局函形式”中“督办交办文”(“呈领导签报文”)文签拟稿,附回复(请示)内容后送办公室,办公室按交办规定认真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及时报送分管领导审签;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承办处室进一步研究办理。对需报告的督查事项,由承办处室在“处室呈文”中拟稿,附报告内容后送办公室,由办公室按规定程序送局领导阅示。
第二十一条 归档。督办事项办结后,按档案管理要求,及时将有关材料收集、整理、立卷备查。其中:
(一)对市人大代表建议、市政协提案的复函由办公室负责送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有关部门、代表、委员由承办处室负责寄发,并在收到回执后一并送办公室归档。
(二)涉及预算资金安排的“批示”或“交办”件,所有原件由办公室负责按档案管理要求保存,承办处室留存复印件。
五、组织保障
第二十二条 成立局政务督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担任组长,成员处室由办公室、人事教育处、监察室组成。办公室负责局政务督查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并确定专人组织协调政务督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督查通报制。由局办公室汇总督查情况和办理进度后,在《一周要情》上予以通报。通报结果作为各处室年终考评依据。
第二十四条 跟踪督办制。督查事项办公室要不定期进行跟踪督办,并及时将督查情况向局督查领导小组汇报。同时,办公室要加强对全局性重点工作的专项督查,发现问题及时协调处理,重大问题报局党组研究处理。
第二十五条 责任追究制。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局督查领导小组视情况进行书面通报批评或组织相关部门追查,并报局党组按照《重庆市财政局考核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对局党组决定贯彻不力或拒不执行、拖延不办的;
(二)对交办事项经多次督办仍不能落实的;
(三)因工作不力或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在督查中一年内两次受到通报批评的;
(五)各处室、直属单位督查工作不按本办法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