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查事项立项后,由办公室转承办处室办理。若不属本处室办理范围的,无特殊时限的应于接办后1个工作日内书面说明情况,并及时退回办公室,不得滞留、延误和自行转交其他处室;有特殊时限要求的应立即退回办公室。退回件由办公室再次确定承办处室,对情况复杂的,拟定意见送局领导批示后交办,一经交办,承办处室必须严格执行。
第十七条 承办。由承办处室按交办要求及时、认真办理,并按时限反馈结果。在交办时限内不能办结的,应在到期2个工作日前以电话、书面或邮件的形式向办公室说明原因。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性质复杂,确实难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经确认后,由办公室协调争取延长办理时限。但经协调确不能延期的,承办处室必须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除特殊时限要求的外,交办件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协办的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在1个月内,主办的在2-3个月内办结。局内主办与协办处室在协作办理时,其时限规定为:无特殊时限要求的,协办处室在接到主办处室请求提出意见3个工作日内,必须反馈意见,确实不能完成的,必须在征得主办处室的理解后予以延期;有特殊要求的,由办公室确定主、协办时间,一经确定不得延期。
第十八条 协调。在督查事项办理过程中,主办处室首先要做好与协办处室及对外的协调工作,涉及重要事项,可牵头召开会议研究、协调意见,做到及时处理,解决问题。对内外协调若需办公室配合的,办公室应积极参与。若经多次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提请局领导出面协调。
第十九条 催办。督查事项交办后,办公室要进行跟踪催促,可采取电话催办、书面督办、直接督办等多种方式进行督查,及时了解、掌握其办理进展情况。对重要事项应重点督查,对紧急事项应及时督查,并将进度情况报分管局领导。
(一)电话催办。用于经常性的询问,重要的可作简要记录,以掌握督查事项进展情况。
(二)书面督办。对逾期未办结的督办事项,及时向承办处室发出“督办通知”。“督办通知”应要求承办处室书面报告承办事项的最新进展情况和逾期原因,并进一步提出明确要求。
(三)直接督办。电话催办、书面督办仍未落实或紧急事项的督办,可组织有关人员深入承办处室,也可以请承办处室来人,当面了解情况,必要时可请局领导听取汇报或出面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