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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财政局政务督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注重实效。保证上级机关决定和领导批示事项以及本局的各项工作部署迅速地落到实处,防止拖沓延误,分清轻重缓急,突出抓好落实,并及时反馈回复。
  第十二条 协同配合。树立全局意识,加强沟通协作,形成督查合力。涉及两个承办处室以上的督查事项,应科学确定主办处室及协办处室。分工明确后,主办处室与协办处室应加强协同配合,及时沟通情况,确保交办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十三条 跟踪督促。及时了解上级机关决定和领导批示事项以及本局的各项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查清原委,重在解决处理好办理过程中的矛盾和难题,保证政令畅通和有为行政,并分清责任,视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督促办理,并纳入年度考核。
  第十四条 严格保密。涉密事项的督查,应严格执行有关保密的制度和规定,确保国家机关机密安全。

四、督查程序

  第十五条 登记。纳入督查的事项,由办公室统一编号、分解,并确定承办单位和办理时限。涉密事项,应按照国家相关保密要求,标注“绝密(机密、秘密),注意保存”字样。在办件分类方面,根据来文单位和办理要求等具体情况,分别确定为:
  (一)市领导的批示、局领导重要批件等,以“批件”文签进行登记。
  (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财政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财政部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年度目标任务以及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市委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常委会和市长办公会等有关财政事项的决定;上级机关督办交办的事项和局领导明确的督办事项;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金财工程协调会议、预算会审会议的决定等,以“交办”文签进行登记。
  (三)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分以“建议(议案转建议)”、“提案”文签进行登记。
  (四)人民建议、公开信箱以及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以“信访”文签进行登记。
  第十六条 交办。认真阅读领导的批示及相关材料后,由办公室对督查事项提出拟办意见或办理要求,涉及中央来文来电、市领导批件及重要交办事项送局领导批示。对办理时限较紧、情况复杂、难度较大的交办事项,由办公室向交办机关先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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