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财政局政务督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推进我局政务督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财政政务督查工作质量,保障财政政务督查工作的有效开展,确保各项督办事项的迅速部署执行和全面贯彻落实,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局办公室拟定了《重庆市财政局政务督查工作暂行办法》,经2007年第1次局务会审议通过后,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二月十六日
附件:
重庆市财政局政务督查工作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财政政务督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财政政务督查工作质量,保障财政政务督查工作的有效开展,确保各项督办事项的迅速部署执行和全面贯彻落实,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督查工作的要求,结合财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各处室和直属单位。
二、督查范围
第三条 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财政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财政部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的贯彻情况。
第四条 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年度目标任务以及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 市委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和市长办公会等有关财政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第六条 市人大代表建议、市政协提案、人民建议、来信来访和公开信箱等事项的办理情况。
第七条 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金财工程协调会议、预算会审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第八条 上级机关交办的事项、局领导重要批件及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第九条 会议安排、组织、协调等其它督查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工作原则
第十条 实事求是。全面准确地了解和掌握上级机关决定和领导批示事项,真实客观地反馈各项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为领导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