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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民政局关于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移交方案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民政局关于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移交方案的通知
(黄政办发[2006]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劳动保障局、市民政局制定的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移交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三日

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移交方案
(市劳动保障局、市民政局 2006年6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职能移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鄂政办发〔2006〕15号)精神,做好我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保)管理职能由民政部门向劳动保障部门移交工作,特制订如下方案:
  一、职能移交和机构设置
  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能和机构成建制整体移交劳动保障部门,其工作职能范围不变。在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在市劳动保障局设立农保行政管理机构;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设立农保工作经办机构(机构名称待全省统一规定);乡(镇)配备相关工作经办人员。
  二、编制、人员及经费移交
  人员移交应按各地编办、财政新核定的全额拨款人员进行移交,原则上应是2002年12月底以前从事农保工作且在岗在编人员。市级农保行政管理人员编制由市编委会根据工作需要予以核定。各县(市、区)农保经办机构及乡(镇)经办人员编制待省劳动保障厅、省编办人员定编定岗方案出台后,结合市、县
  (市、区)民政部门人员移交情况确定。财政部门要按移交后新设置的机构及重新核定的编制,将人员经费、工作经费和专项经费全额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农保工作正常运转。
  三、农保基金移交
  各地要以农保审计报告为依据,认真做好农保基金的移交工作,确保农保基金安全。对挤占、挪用和违规动用农保基金的,按照“谁批准,谁挪用,谁负责归还”的原则,在县(市、区)政府的领导下,由民政部门负责清收、归还。基金移交时要同时移交审计报告、参保人员情况、相关资料以及挤占挪用难以清收到位的基金处理方案等。
  四、固定资产及档案资料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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