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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07年全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07年全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宁安监管三〔2007〕25号)


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是我区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2006年,各级安监部门和机构结合当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实际,以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预防各类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为目标,以深化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山为重点,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非煤矿山安全状况明显好转,为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由于我区非煤矿山企业中个体私营比例很大,矿主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淡薄,安全投入不足,安全管理不规范和从业人员“三违”作业的现象依然存在,成为制约我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的重要因素。
  为做好2007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规范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和检查,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真正提高我区非煤矿山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遏制各类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持续、稳定好转,按照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07年工作要点及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 现将我区2007年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建立完善“专家查隐患、政府搞督查、部门抓监管、企业抓整改”的工作机制,狠抓安全规程落实,强化政府和企业“两个主体”责任,严格监管工作制度,确保我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全年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比2006年下降15%以上,坚决遏制重大事故,杜绝特大以上事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明显提升。
  三、工作重点和要求
  (一)建立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网络,落实监管责任。各市县区安监局要根据当地非煤矿山企业的数量、规模和安全状况,结合内部职责分工,明确2-3名熟悉非煤矿山基本情况、业务熟练、责任心强的同志,专职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建立由涉矿乡镇(街道办事处)安监机构参加的非煤矿山监管网络,切实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各市县区监管网络组成情况,于2007年3月1日前报自治区安监局
  (二)深化安全许可,严格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一是高标准抓好已取证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核工作。对安全生产管理滑坡的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对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以其他手段骗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要立即上报自治区局依法吊销或撤消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二是严格标准和程序,做好新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和审查工作,严防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进入市场。同时要注重矿山企业的上规模经营,避免新办矿山企业小规模经营状况出现。三是严格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批和延续标准。对首次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要严格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复核;对安全生产许可证临近到期的企业,要告知和督促企业提前3个月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并对其延续条件从严掌握,确保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证质量。
  (三)规范安全管理,全面推行矿山安全标准化。一是按国家安监总局要求认真搞好《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等安全规程的宣贯工作,全面促进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高。二是狠抓《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在企业生产中的落实,确保安全生产。三是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国家安监总局的要求,将安全标准化企业考评工作作为2007年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重点。各市县区安监局要认真筹划,周密组织,督促指导矿山企业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标准》,落实现场安全整改和规范工作。2007年,自治区重点监管的非煤矿山企业和地下井工矿,全部要达到三级以上安全标准化矿山的要求;全部新建和在建矿山企业在进行竣工验收、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要达到三级以上安全标准化矿山要求,为2008年底以前全区非煤矿山企业全部达到相应的安全标准化要求奠定基础。
  (四)强化源头预防,落实矿山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实施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是落实安全生产源头预防的重要措施。一是各市县区安监局要按照全区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座谈会的要求,积极参加国土部门组织的新建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工作,切实落实安全生产前期管理工作。二是按照原国家安监局第18号令的规定和实行分级、属地监管的原则,做好非煤矿山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审查和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各级在进行设计审查的批复时,要明确规定新建矿山的建设周期。
  (五)严格执法监察,规范矿山安全检查制度。实施严格规范的安全检查,是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安全隐患的重要手段。一是要实施分类管理和指导,将取证矿山企业划分为A、B、C三类,根据不同类型矿山企业的安全状况,分别确定检查频率和检查重点,建立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将C类矿山和基建矿山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建立重点监控矿山诊断性检查制度,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煤矿山诊断性安全检查大纲》(见附件)实施重点监管。二是要结合季节气候变化情况、矿山重要安全设施设备变化情况、企业改制和节后恢复生产等时机,针对各类非煤矿山的生产特点和危险及有害因素的程度,建立随机安全检查制度。三是为促进工作交流和相互学习,建立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互查”制度。根据不同时期工作的需要,自治区安监局将适时组织各市县区安监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人员,在专家指导下开展互查活动,促进我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水平的整体提高。四是建立矿山安全检查表(附后)制度,每次组织安全检查时,都要周密制订检查方案,根据安全检查表的内容,对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要签字确认;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即时下达《整改指令书》,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并根据企业的整改整顿情况和申请,及时组织复查。安全检查表和有关检查资料,要及时纳入企业安全档案和安监部门执法监管档案。
  (六)深入开展安全整治工作,规范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秩序。一是按照全区规范矿产资源开采秩序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配合国土资源部门继续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严厉打击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行为。二是严格执行非煤矿山安全技术标准,强制推行井工矿机械通风和采石场中深孔爆破,坚决淘汰落后和不安全的开采作业方式。三是继续抓好尾矿库(含电厂灰渣库)安全监管工作。重点查处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进行生产运行的尾矿库;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尾矿库要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5月底前必须达到正常库安全标准,否则不得生产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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