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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运城市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促进我市担保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参照外地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指依照《公司法》、《社团登记管理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国家有关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成立的,主要为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服务的专业机构。
  第三条 市经济委员会是全市范围内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运城市中心支行等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做好监管工作。

第二章 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

  第四条 依法设立的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当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一个月内到监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现已经营的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备案手续应在本办法实施后一个月内办理。
  第五条 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的主要事项包括: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工商或其它登记号、机构性质、组织形式、注册资金、收费标准、从业人数等。
  第六条 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办理备案时,应如实填写《企业信用担保备案表》,并出示(含复印件)以下资料(一式三份):(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件;(二)组织代码证书;(三)内部机构设置及人员基本情况;(四)信用担保机构章程;(五)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六)前三名主要发起人的信用报告。
  第七条 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备案时,可以到市经济委员会领取《备案表》,也可以从市人民政府网(网址:http//www.yuncheng.gov.cn/)下载《备案表》。
  第八条 市经济委员会对申报的《备案表》进行审核登记,同时将申报材料和《备案表》送中国人民银行运城市中心支行征求意见,最后由市经济委员会颁发《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证》(以下简称《备案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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