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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

  七、严格实行就业准入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企业用人要严格实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从取得职业院校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中优先录用。各级劳动保障、人事和工商等部门,要对用人单位招收、录用职工加大监察力度,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用工单位,相关部门应依法给予处罚。各类职业院校学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通过考试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是学生实践能力和职业技能的重要凭证,有关部门应加强管理,并在就业指导中积极运用。
  八、多渠道增加投入,为职业教育发展提供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增加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07年起安排职业教育专项发展经费100万元,并根据财力情况逐年增加。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相应安排职业教育专项发展经费,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全市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得低于30%。农村成人教育的经费按每人0.5元标准,由县(市、区)政府筹措并统筹安排使用。各地用于支持农村科技开发、技术推广、扶贫开发等的相关专项资金,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职业教育和培训。对中职学校的预算外资金调控从今年起一律取消。职业院校按规定收取的学费,各级财政要全额返还,有关部门不得用其冲抵正常拨款,也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截留、调拨或划转。改革公办职业院校拨款方式,建立以学校在校生数和生均培养成本为主要指标的新型财政拨款机制。加强职业教育经费管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职业教育经费财务年度审计及公示制度。对职业院校教学和师生生活征地、基建,相关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从支持职业教育发展出发,免收水电增容费、商业网点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人防、环保、消防、墙改、装饰、散装水泥、有线电视等方面的费用。企业要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教育培训费,全额用于企业职工教育和培训。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职业教育事业捐赠,税务机关要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九、加强组织领导,优化职业教育发展环境
  各级政府要把职业教育的发展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强化对职业教育发展规划、资源配置、条件保障的统筹管理。要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将职业教育工作实绩列入县(市、区)党政领导教育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由政府领导参加的职业教育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职业教育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行政职责,形成合力,支持职业教育发展。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职业教育的规划,支持项目建设;财政部门要落实各类职业教育经费政策,及时足额拨付职业教育经费;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劳动准入、权益保障,并加强对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管理等;人事部门在职业院校教师聘任、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支持;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负责对行业职业教育的指导、协调,支持企业与职业院校开展合作;公安、文化、工商部门负责对职业院校周边环境进行整治,努力创造良好的教书育人环境;宣传、新闻部门负责宣传职业教育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引导广大群众树立科学的成才观、择业观;各企事业单位要大力加强人才培养和培训工作,积极为职业院校教师学生提供见习、实习、实践场所,主动接纳职业学校毕业生。要严格职业教育办学程序,规范办学行为,依法依规加强管理。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职业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从事技能培训的民办机构和民办技工学校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批。审批部门要严格审查职业学校的办学条件、办学能力,定期进行检查和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对不具备办学资格和条件的学校,由审批部门责成整改或通知停办。对因审批不严,监管不力,造成职业教育办学秩序混乱的,将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均不得要求学校违规代收任何费用,不得向学校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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