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优化高技能人才成长的社会环境
19、加强宣传,更新观念。要大力宣传高技能人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突出贡献,树立一批先进典型。通过政策引导和舆论宣传,在全社会树立尊重高技能人才的良好风尚,使高技能人才成为劳动者普遍向往和追求的目标选择,激励广大劳动者立足本职,爱岗敬业,学习成才,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贡献智慧和力量。
20、建立“首席技师”制度。市、县和企业层层评选各个领域的拔尖技能人才,授予“首席技师”称号,享受高层次人才的各项待遇。在全市符合条件的各级各类经济社会组织中广泛开展争当首席技师活动,让高技能人才脱颖而出,树立学习的榜样,形成正确的导向。加强对贡献突出的高技能人才的表彰奖励工作,完善评选制度,逐步提高奖励标准。
21、进一步落实高技能人才的各项待遇。要探索创新政策和制度,参照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的评聘、待遇,规范和落实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的评聘和待遇;高级技工学校高级班毕业生到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工作的,在使用、工资福利等方面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市劳动保障、人事等部门要加强政策研究,探索实施办法,认真抓好落实。要重视提高高技能人才的政治待遇,注意在高技能人才队伍中发展党员、评选劳动模范、选拔推荐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
八、加强对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领导
22、各级党委要按照党管人才的原则,把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作为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重要内容,纳入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市委人才工作领导组负责全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的总体规划、政策法规、宏观指导、协调服务和督促检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调查研究和具体指导,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抓好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贯彻落实。人事、教育、经贸、财政等部门和工会组织等,要从各自职能出发,发挥自身优势,共同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23、为加强职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在合理规划布局、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市、县两级应成立相应的职业技能人才培训机构,市级职业技能人才培训机构负责全市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工作,并指导全市各企业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工作,县级职业技能人才培训机构负责本县市中级职业技能人才的培养工作。企业要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培训制度,为高技能人才成长铺路搭桥,确保职业技能人才成长渠道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