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发挥高技能人才的作用
13、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在生产建设和技术创新中的积极作用。企业要积极组织高技能人才参与科技攻关和技术革新,并给予经费和其他方面的支持,对于成果转化所得收益,依据贡献大小,参照科技人员办法予以分配。整合高技能人才资源,使其在区域经济建设中得以有效利用。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创造条件成立技师协会,组织技师、高级技师传授技艺,开展技术攻关,进行人才培养和同业交流。
14、鼓励高技能人才参与企业管理和决策。完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决策。在职工代表中,高技能人才要占有一定比例。企业重大决策要充分听取技术工人意见,企业实施工资分配方案及其他福利制度应当征求职工意见并按程序实施。破除职工身份界限,发挥高技能人才在生产、管理和技术开发应用等方面的作用。
15、建立培养、使用与待遇相联系的制度。企业要根据职工技能等级水平和贡献大小,合理安排使用,在岗位测评和确定岗位薪级时,充分考虑技能水平。建立和实行技能津贴制度;对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可以参照经营者收入确定其收入水平,也可实行股权和期权激励,建立特殊津贴;企业在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企业年金时,对高技能人才应给予倾斜。
六、建立健全技能型人才评价体系
16、制定相关的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大力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健全职业能力与工作业绩相结合,国家标准与岗位要求相结合,专业评价与企业认可相结合的高技能人才评价认定体系。同时将各类职业院校毕(结)业生、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学员纳入职业鉴定范围,实行双证就业。并逐步将覆盖范围扩大到各类所有制企业和个体劳动者。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各行业、产业部门制定实施办法。根据企业、院校和社会人员的不同特点,实行不同的技能鉴定工作模式。全面加强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基础工作和质量管理。
17、大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统筹组织和指导,各行业、企业及各群众团体要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技能竞赛,形成制度,通过竞赛加快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和选拔。对在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选手,应给予奖励,可破格晋升技术等级。
18、落实就业准入制度。在“十一五”期间,凡是国家和省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从业人员必须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就业上岗。各企业、用人单位在就业准入的职业工种范围内,对没有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制定培训、鉴定规划措施,保证在“十一五”期间,全部实行执证上岗。各类职业介绍中介机构、人才交流中心,对没有资格证书的不得介绍就业,用人单位不得录用。劳动保障部门、工商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监督监察,对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