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加大对技能型人才培养的投入。市、县两级财政要逐年增加对高技能人才培养的投入。确保城市教育费附加的30%用于各类职业学校的发展,并在财政预算中单列。政府办的技工学校经费须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并增加专项投入。政府办的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的学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财政确保全额返还,不能冲抵财政拨款。市级每年从人才专项经费中拿出一部分用于技能型人才队伍建设。企业要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其中50%以上应用于技术工人培训。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税务部门要进行监督。对用人单位没有职业培训机构以及没有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按工商企业登记属地,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可依法对其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由劳动保障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培训机构,按行业组织职业技能培训服务。鼓励企业办技工学校,对于办学规模较大、质量较高的,经审核批准可按照一定的比例返还城市教育费附加,作为对学校经费的补贴。
四、完善高技能人才引进、流动机制
9、多渠道、多方式、“柔性引进”高技能人才。通过引进,学习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技能,带一批高徒,创一批名牌产品,推广一批先进操作法,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新技术的应用。建立与项目相结合的引进机制,在招商引资中,一并引进关键技术岗位的高技能人才。企业可根据需要,设立高技能人才特聘岗位,面向国内进行招聘,并可参照经营者或高级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收入水平,设立特聘岗位津贴或实行年薪制。对引进高技能人才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要进行表彰奖励。
10、采取优惠政策加快引进工作。打破高技能人才引进的身份、地域限制和企业所有制限制,对从省外引进的具有高级职业资格及以上的高技能人才,在落户、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与高级专业人才同等对待,有关部门积极协助解决好落户和就业问题,及时办理社会保险转移等手续。也可以实行柔性流动办法,鼓励兼职服务。
11、完善高技能人才引进服务体系。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信息库,完善信息平台,掌握本地高级技工以上的人才状况,定期发布供求信息。市、县职业介绍机构都要设立高技能人才专项服务窗口,实行职业介绍、劳动合同鉴证、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代存档案等“一条龙”服务。同时对国内自愿来我市工作的高技能人才及时向用人单位推介。
12、发挥市场机制在高技能人才培养、配置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按照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的要求,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培养发展中介机构。在“十一五”期间,基本建成比较完善的全市劳动力市场网络体系。每年发布工资指导价位,公布不同职业和技能等级人员工资收入水平。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努力缩小企业之间的保障水平差异,为高技能人才合理流动创造条件。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依法引导和规范高技能人才合理流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