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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运城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二OO六年九月十八日)


  根据市委、市政府、市人大主要领导的指示精神,为进一步深化我市户籍管理制度的改革,形成农村人口平稳有序地进入城市的体制,加快我市城市化建设步伐,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发展全局,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引导农村人口合理有序平稳地向城市移动,加快我市城市化建设步伐,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二、实施办法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1、从农村到城镇务工、经商或兴办第二、第三产业的业主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
  2、在城镇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聘用的工作人员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
  3、夫妻一方为城镇户口,且在城镇有固定经济来源的配偶及其子女。
  4、在城镇购买了商品房或有合法自建房的居民。
  5、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暂未找到工作单位,在人才市场已履行登记手续的。
  6、在企事业单位工作二年以上的临时人员。
  (二)申请办理城镇常住户口,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1、务工、经商或兴办第二、第三产业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务工人员,须提供劳动部门签证的劳动合同书;本人和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户口复制件、村委会证明等。
  经商或兴办第二、第三产业的,须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登记证;以及法人和随迁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户口复制件、村委会证明。
  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聘用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使用单位证明及聘用合同证明;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户口复制件;村委会证明;居民身份证。
  3、夫妻一方为城市户口,且有固定经济来源的配偶及其子女。
  须提交本人和随迁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户口复制件、单位或村委会证明。
  4、购买了商品房或已有合法自建房的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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