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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四)人事档案代理证明;

  (五)身份证。

  以上资料复印件存档,原件备查。

  第三十一条 省外招标代理机构办理专职人员入省备案时,应提供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专职人员证书或证明;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实行专职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入省备案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发给《临时证书》、《手册》和上岗卡。

  第三十二条 获得证书的专职人员工作调动的,应在一个月内,持原从业单位的解聘证明、与现从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等,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证书》、《手册》和上岗卡变更手续。未办理变更手续的,不得继续从业。

  第三十三条 专职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执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专职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警告直至依法暂停或取消其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资格,并在黑龙江招标投标网(www.hljztb.com)等媒体上公示:

  (一)将《证书》、上岗卡转借他人使用;

  (二)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泄露代理业务中的商业秘密;

  (四)与他人串通,损害招投标人利益;

  (五)故意高估或低估工程造价,损害有关利害人的合法权益;

  (六)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各地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对专职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招标代理活动全过程的各个方面,考核扣分标准应按照《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考核扣分参考表》(见附件五)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每个季度末,各地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将专职人员考核结果向社会公示,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停该招标代理专职人员代理下一季度招标业务:

  (一)上季度累计扣分6分(含6分)以上;

  (二)半年累计扣分9分(含9分)以上;

  (三)三个季度累计扣分12分(含12分)以上;

  (四)年度累计扣分15分(含15分)以上。

  第三十六条 专职人员一年内被2次暂停代理业务的,不得从事下一年度招标代理工作;一个代理项目的考核扣分达到15分的,收回其《证书》和《手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专职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除记入企业信用档案或《手册》外,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的,由具有行政处罚资格的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季度招标代理项目汇总表;

附件二:委托代理招标事项明细表;

附件三:工程招标代理项目组组成人员情况及责任分工表;

附件四: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服务情况业主评价意见表;

附件五: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考核扣分参考表。



附件一          

××年×季度招标代理项目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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