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机构的不良记录由有关招投标监管部门记入该企业的信用档案,并及时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备案。
第二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一个年度内,不良记录累计二次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不良记录累计三次时,暂停招标代理业务三个月进行整改;不良记录累计五次时,暂停招标代理业务半年进行整改;不良记录累计六次时,暂停代理业务一年进行整改;代理机构市场行为违法违规的,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代理机构整改期间不得承接招标代理业务,整改期限届满后,应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整改报告,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业。
第四章 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工程项目招标代理专职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人员)的管理,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专职人员的考核和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二十四条 专职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熟悉《
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投标业务,遵纪守法;
(三)在招标代理机构从业,是该机构的在职职工;
(四)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第二十五条 专职人员不得同时在两家招标代理机构从业。
第二十六条 凡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专职人员,应取得《工程招标代理专职人员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后方可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专职人员的培训、考试工作,《证书》和专职人员名章以及《工程招标代理专职人员业绩手册》(以下简称《手册》)的发放可委托行业协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时应成立代理项目组,原则上每个代理项目组不得少于3人。代理项目组应实行招标项目负责人制,负责招标备案文件的审核或者审定及招标代理活动的组织工作。招标项目负责人最多可同时承担两项招标代理业务。
第二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备案文件时应实行三级审核制度,即所有招标备案文件应当由招标代理机构的编制人员与审核人员签字、盖章(专职人员名章,下同),再由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技术经济负责人审定后签字盖章并加盖招标代理机构公章。编制人员、审核人员、审定人员应为取得《证书》的专职人员,并对其编制的所有招标备案文件负责。工程招标备案事宜应由该文件的编制人员、审核人员或审定人员到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办理。
第二十九条 专职人员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应持《证书》和《手册》上岗,并在办理备案事宜、开标、评标时,应佩戴“工程招标代理专职人员上岗卡”(以下简称上岗卡)。
第三十条 专职人员办理《手册》和上岗卡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或中级以上职称证书;
(二)《工程招标代理专职人员证书》;
(三)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