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每月底及时登录黑龙江招标投标网(www.hljztb.com ),使用本企业身份认证锁将所代理招标的工程项目上报到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计算机管理系统,作为该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复审、升级的业绩证明材料。如逾期未上报,该代理招标工程在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复审、升级时不做为有效业绩。
第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招标代理服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资格等级规定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二)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涂改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三)以低于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最低价承揽招标代理业务或向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采用贿赂手段承揽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四)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情况和资料,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五)向招标人隐瞒或歪曲有关招标投标的情况;
(六)不按合同约定提供招标代理服务;
(七)向投标人或中标人附加不合理的条件或收取任何额外费用(包括报名费),以高出印刷和装订成本的价格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
(八)未按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九)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前后矛盾,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十)在招标文件中将投标细微偏差规定为重大偏差,将非实质性内容设置为废标条件;
(十一)工程量清单、招标人标底或最高限价存有严重错误;
(十二)对有关监管部门发出的责令改正通知拒不改正;
(十三)无视或者参与串标和围标行为;
(十四)将应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的工程,擅自在场外组织招标;
(十五)聘用非本企业人员、非专职人员从事招标代理工作;
(十六)在招标代理过程中承接同一工程的投标咨询业务;
(十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完成招标代理业务后,应及时要求委托人填写《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服务情况业主评价意见表》(见附件四),作为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复审和升级的材料之一。未取得《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服务情况业主评价意见表》的视为委托人对代理工作不满意,该工程不做为其招标代理工作业绩。
第二十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档案。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情况:主要记录招标代理机构登记注册、资格认定、变更、信用评价等基本信息。
(二)业绩情况:主要记录招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工程项目情况及招标人的评价意见和受有关部门或组织表彰的其他情况。
(三)不良行为:主要记录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不良行为按以下办法计算次数:
(一)有关招投标监管部门受理招标代理活动投诉作出处理决定且招标代理机构负有责任的,做为一次不良记录;
(二)受到招投标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每受一次处罚,做为一次不良记录;
(三)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第十八条之一,被招投标监管部门认定的不良行为,按认定的次数计算;
(四)因违法、违规或工作失误导致招标失败,按失败的次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