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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本省招标代理机构异地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应到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后,方可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人员与代理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相关单位和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接受代理业务时应当签订招标代理合同,合同应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5-0215)(以下简称《示范文本》)订立。

  招标代理合同由《招标代理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招标代理合同应将《示范文本》中的《通用条款》全文引用,不得删改,《专用条款》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但不得违反公正、公平原则。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时,应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范围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订招标方案,编制和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二)编制和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

  (三)组织有关专家审查投标人资格;

  (四)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和答疑;

  (五)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六)草拟合同;

  (七)编制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招投标备案文件的管理;

  (八)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应附《委托代理招标事项明细表》(见附件二)及《工程招标代理项目组组成人员情况及责任分工表》(见附件三)。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办理招标事宜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招标代理机构因违法违规或工作失误造成工程招标失败并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取费标准向招标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用。

  招标代理机构未能履行招标代理合同的,不得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已收取的应予以退回,部分履行的,应减收招标代理服务费,但因委托人过错造成招标代理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履行的除外。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招投标法规规定,履行招标过程有关文件的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收到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对备案文件发出的责令改正通知后,应当改正并将改正结果报送发出责令改正通知的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存所代理工程招标投标过程的完整档案资料。

  评标工作完成后,招标代理机构应立即将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和评标委员会的评标资料收集齐全,整理装订成册,复印备份,除本企业存档备查外,及时交付招标人并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各地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在每个季度末填报本地区《招标代理项目汇总表》(见附件一)并附项目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及业主评价意见,上报省建设厅招投标管理总站。该汇总表作为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复审、升级时的业绩考核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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