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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黑建招[2007]1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及其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的市场行为,维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建筑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对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代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代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二章 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机构应当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第79号令)的规定取得招标代理资格,并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乙级、暂定级。

  甲级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初次申请及资格复审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审查,审查合格后报建设部审批。乙级招标代理资格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新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企业注册所在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授予暂定级资格,资格有效期为一年。暂定级资格期满时,进行资格复审,符合条件的定为乙级资格,有效期三年。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第79号令)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提出资格复审申请,资格复审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审查。

  第七条 严禁企业和个人未取得招标代理资格从事招标代理活动。

  招标代理机构在申请资格认定、资格复审过程中弄虚作假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得招标代理资格的,一经发现,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第79号令)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章 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依法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并接受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省外招标代理机构进入本省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应当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省备案手续后,方可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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