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和《山西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晋政办发[2007]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运城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坚持科学发展观,强化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巩固和提高九年义务教育,促进教育均衡发展,建设和谐运城,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到“十一五”期末建立起“责任明确、经费共担、保障有力、管理有序”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
二、主要内容
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在我市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逐步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各级人民政府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一)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含县城所在地学生,下同),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免学杂费资金由中央和地方6:4分担,地方分担部分由省、市、县(市、区)按5:2:3分担,其中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平陆县由省、市、县按7:2:1分担。免费提供教科书资金由中央承担。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金主要由县(市、区)承担,市财政将依据各县(市、区)补助贫困寄宿生数、经费到位情况及工作情况,安排寄宿生补助经费。补助对象、资助标准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对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两免一补”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5]23号)中的规定确定。
(二)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在免除学杂费的同时,先落实省制定的农村中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即小学100元/生·年、初中142元/生·年,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市、区)按照免学杂费资金的比例分担。在此基础上,逐步达到国家制定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
(三)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根据我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在校生人数和校舍生均面积、使用年限、单位造价、财力状况等因素,分县(市、区)测定每年校舍维修改造资金,所需资金由中央分担50%,地方分担50%,地方分担的部分由省、市、县按4∶3∶3比例分担。省级对 “两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给予重点补助,两项资金统筹使用。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的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等校舍的维修改造(重点用于D级危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