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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人发〔2006〕26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民政局:

  现将人事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人事厅、省民政厅共同负责我省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并按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具体的考试考务工作委托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心组织实施;由省人事厅向省物价局申请确定考试收费标准并申领收费许可证。

  有关考试的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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