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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建筑之乡”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建筑之乡”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发[2006]1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黄冈市“建筑之乡”评选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九月五日

黄冈市“建筑之乡”评选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全市建筑业发展,提高建筑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使建筑业成为我市的支柱产业,努力打造黄冈建筑业品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黄冈市“建筑之乡”每年评选一次。
  第三条 评选范围:黄冈市所辖县(市、区)。
  第四条 评选条件: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建筑业发展,制定了建筑业中、长期发展计划,把建筑业作为当地的支柱产业来培育,并制定了强有力的扶持政策。
  (二)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质量、安全、招投标和建筑节能等专门管理机构齐全,全面开展建筑业管理工作,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筑业改革发展成效突出。
  (三)建筑施工二级企业有 2户以上,建筑劳务企业有10户以上,基本完成了建筑施工企业的改制工作。
  (四)建筑企业年增加值占所属县(市、区)GDP的7%以上,外埠建筑业完成产值占建筑业总产值的70%以上。
  (五)建筑企业税收占地方财政收入的3%以上。
  (六)建筑企业就业人数占该县(市、区)社会就业人数的8%以上;所属企业有职称人员占行业就业人员总数的10%以上,其中有执业资格人员占有职称人员总数的2%以上;按时完成项目经理和“五大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预算员、材料员)继续教育工作,项目经理、“五大员”、职业工种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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