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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语言文字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书写规范、工整、易于辨识;
  (二)书写行款一般为横行左起右行,需竖行的应当由右向左;
  (三)使用汉语拼音的公共场所用字,应当与汉字并用,并按照1988年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联合公布的《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书写;
  (四)牌匾、广告等需要书写外国文字的,应当以规范汉字为主,外国文字为辅。
  第十二条 社会用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保留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一)整理和出版的古籍以及出版物中确需使用的;
  (二)文物、古迹中的文字;
  (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四)姓氏中的异体字;
  (五)有影响的老字号牌匾;
  (六)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面向台湾、香港、澳门及海外地区的汉字宣传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对为推广普通话、实施社会用字规范化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省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国家机关、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新闻媒体、出版单位以及公共公务行业不遵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规定的,由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
  (二)商店名称、企业名称、广告用语用字、商标、商品包装及说明、信息技术产品及公共场所的用语用字不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第十五条 从事语言文字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将语言文字工作列入年度综合目标责任制考评内容,建立和完善语言文字工作的考评机制。要将规范用语用字列入文明城市、文明单位创建的重要内容,作为文明单位评比条件之一,由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和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各地各单位语言文字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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