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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语言文字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语言文字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发[2006]10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冈市语言文字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黄冈市语言文字工作实施办法

  为加强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种社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指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条 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四条 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本市区域内语言文字的监督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语言文字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语言文字工作的实施规划和具体措施;
  (三)综合、协调、指导汉语言文字管理工作;
  (四)督促、检查汉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情况;
  (五)做好汉语言文字工作的宣传教育、培训、测试、咨询和服务。
  市工商、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城建、交通、贸易、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下列人员在工作或学习过程中,必须使用普通话: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学校师生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工作人员;
  (三)报社、电视台、广播电台记者、编辑、播音员、节目主持人;
  (四)商业、邮政、电信、铁路、交通、旅游、文化、餐饮、娱乐、银行、保险、医疗卫生及其他面向社会公众服务行业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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