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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决定(2010)(发布日期:2010年2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2月1日)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发布日期:2012年3月16日,实施日期:2012年5月1日)废止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号)


  《广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已经2007年3月19日市政府第13届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广宁
二○○七年四月二十日

广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指市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以及行政执法部门对其内设行政执法机构、下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所实施的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检验和评价的一种监督制度。

  第三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遵守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评议考核适用本办法。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对其内设行政执法机构、下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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