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我省实际,各市(州)、县(市、区)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中,凡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住房平均水平30%的,都应纳入当地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可以调高保障对象的现住房面积标准,扩大保障对象的范围。各地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廉租住房户型建设面积控制在30平方米左右。
(二)合理安排实物配租、租金补贴和租金核减的廉租住房供应方式,逐步增加实物配租比例。各地每年要安排一定规模的廉租住房开工建设或者收购符合标准的旧公有住房、二手住房用于实物配租。
(三)按照有关规定,各地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5%的资金,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取部分资金,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建设资金仍不足的,由各级财政预算全额补足。
四、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力度,增加住房有效供应
(一)各地应采取有力措施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力度,切实增加住房有效供应。确保每年建设计划的落实,房价涨幅较大、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地方,年度经济适用住房供应量应不低于商品住房供应面积的20%。
(二)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各地在年度用地计划安排中要确保城镇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用地需求。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建设项目小区以外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用由政府负担。
(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由政府直属的非营利机构组织实施,实行工程项目招标,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户型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各地应根据当地实际合理确定各种户型比例并向社会公布。
(四)经济适用住房应向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住房困难的中低收入家庭出售(或出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5年后方可上市出售。出售前须办理土地出让的相关手续,锁定相关信息,按出售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收益,出售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具体办法由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五)由政府限定经济适用住房最高价并每年向社会公布。从2007年开始,各市(州)所在地城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应按项目报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审批。其他县(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由市(州)物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积极鼓励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不得上浮。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其他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