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煤层气价格管理通知的通知
(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渝价〔2007〕225号)
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重庆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促进煤层气开发利用,推进煤层气出厂价市场化改革,加强城市公共配网民用煤层气价格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了《关于
煤层气价格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826号)。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重庆市定价目录》有关规定,对进入城市公共配气管网销售的煤层气,其销售价格应严格按照重庆市物价局制定的分类销售价格执行。
二、未进入城市公共配气管网的民用煤层气销售价格,本着兼顾供气企业经营成本及用户承受能力的原则,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