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由农保机构或个人行为借出的农保基金,按照“谁借出、谁收回”的办法,在农保工作移交之前均应还本付息。利息按照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确定的基金增值的规定计算。
(五)因地方财政未将农保机构工作预算和人员工资纳入财政预算或预算不足,造成农保基金被挪用的,经审计、财政部门核定,凡符合正常开支范围的,予以核销并由同级财政拨款补齐;凡不符合正常开支范围的,由县市民政局补齐。
(六)违规将农保基金存入非银行金融机构难以收回的,应采取法律手段予以收回。
(七)对违规资金经全力清收仍不能收回,造成农保基金亏空的,对有关责任人应依法依规予以处理,触犯
刑法的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亏空基金经审计部门认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同级财政负担。
农保基金的整改工作必须在2007年4月底前完成。
四、档案资料和固定资产的清点造册与移交
(一)档案的移交。农保机构要对各类档案资料(包括公文材料、业务材料、会计材料、磁盘、磁带、声像、图片等)进行集中清理,造册移交。要加强对基础性档案资料的管理,防止遗失和损坏;对原始投保档案,财务资料要认真核对,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核对无误并整理归档建册的档案,要适当集中,由专人妥善管理。
(二)固定资产的移交。对固定资产要逐一清点,明确权属,登记造册。凡属农保机构独立办公场所、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固定资产应全部移交,县市民政局不得截留。农保机构已先期移交,但固定资产没有全部移交的地方,县市民政局必须尽快移交截留的固定资产。其他部门占用的固定资产,应在移交期间归还农保机构。固定资产移交后,要清点造册,经县市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双方签字备案后,继续由农保机构使用。对没有独立办公场所的农保机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办公场所。
五、农保调整划转工作的组织领导
全州农保职能机构整体移交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县市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做好统一协调工作;各县市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农保机构要积极配合,本着对党、对农民、对农保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服从改革大局,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移交工作,力争做到工作不断,思想不乱,队伍不散,档案不丢,基金和固定资产不流失,确保农保工作的顺利移交和各项农保业务的有序衔接,为我州农保事业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