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步:按调整划转方案组织移交。各县市按照方案确定的原则认真做好调整划转工作,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签署移交备忘录。备忘录应包含农保基金的审计报告、参保人员情况、单位经费、固定资产、档案资料、移交人员名单和对违规基金、风险基金的处理意见等移交清单,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有关事项。
第四步:总结验收。移交工作完成后,各县市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调整划转工作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民政局联合组织对各县市农保调整划转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二、工作职能、机构的调整划转和人员的移交
(一)关于工作机构与职能。全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能和机构划转移交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作职能范围不变。按照机构编制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内设农保行政管理机构;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设立农保事业经办机构;乡镇按“以钱养事”原则由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代理。
(二)关于编制、人员及住房。各县市农保机构原则上按2002年12月底以前从事农保工作的在编人员进行移交,非在编人员由各县市民政局自行消化。移交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干部职工可继续居住原民政局分配的住房,服从民政局对住房的统一管理,并按要求办理房改手续。
(三)关于印章。农保机构、职能、编制及人员调整到位后,由各县市自行商定新印章启用、旧印章废止时间,并联合发文通知到有关单位。
三、农保基金的移交和违规农保基金的整改
各县市要以2005年和今年的农保审计报告为依据,认真做好农保基金的移交工作,确保农保基金完整。在移交前,各县市民政局应对农保机构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明细清单,按审计认定结果进行移交。对挤占挪用和违规动用农保基金的,按照“谁批准、谁挪用、谁负责归还”的原则,由县市民政局积极整改和负责清收。
(一)对尚未将农保基金纳入财政预算外管理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协调民政和财政部门,迅速将农保基金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
(二)对部分县市人民政府挪用的农保基金,由当地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归还。
(三)对县市民政局挪用农保基金用于经商办企业、对外投资或建房购车的,责成民政局迅速组织清收,挪用的农保资产应在移交前足额归还到位。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变卖固定资产予以归还;对固定资产一时难以变现或难以分割的,由县市民政局用贷款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