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职能调整划转有关工作的通知
(恩施州政办发〔2007〕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州人民政府决定,全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保)管理职能由民政部门整体划转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现将州民政局、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订的《全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职能调整划转工作方案》予以印发,并就调整划转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能划转和机构调整。全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能和机构成建制调整划转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其工作职能范围不变。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内设农保行政管理机构,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设农保事业经办机构,名称为“××县(市)农村社会保险管理局”。乡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采取“以钱养事”的办法由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代理。
二、人员和经费。农保机构划转人员应按各县市编办核定的全额拨款的编内人员进行移交,原则上应是2002年12月底以前从事农保工作的在编人员。非在编人员由各县市民政局在划转前自行清理,妥善处理。各县市移交人员不满5名的,可按新定编制数配齐。人员超编的地方,要妥善安排好超编人员。农保机构新核定的编制人员经费、工作经费、专项经费全额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农保工作正常运转。
三、基金管理。农保基金应按照省政府农保移交工作会议要求,对2004年以后的管理运营情况和单位经费再进行一次审计。各县市要按照“一审二定三接”的原则,根据审计部门审计的处理意见尽快整改到位,确保移交过程中基金安全。对违规挪用的农保基金,按照“谁批准、谁挪用、谁负责归还”的原则,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民政局积极组织整改和清理回收。对因经办机构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未列入或未全额列入财政预算而被挪用的农保基金,全力清收仍不能到位、造成基金亏空的,经审计部门认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同级财政补齐。对违规挤占挪用难以收回的,由批准部门负责筹措资金予以偿还;情节严重的,应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此项工作在2007年4月底前完成。
四、资产移交。各县市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农保机构的固定资产进行评估,登记造册,明确权属。属农保机构的独立办公场所、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固定资产应全部移交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没有独立办公场所的农保机构,由县市人民政府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