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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区划调整后市辖区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小店工业园区区域内土地确权发证及用地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区划调整后市辖区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小店工业园区区域内土地确权发证及用地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政文[2007]67号)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规范市辖区区划调整后的土地确权发证,用地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及有关政策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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