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新乡军分区关于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新政文[2007]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军区关于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豫政〔2006〕9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各级政府、人武部、有关部门要着眼于2007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特点和维护稳定的需要,加强退役士兵的思想教育。要把坚持讲大局、讲稳定作为退役士兵教育的重点,结合部队改革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形势,宣传军队优良传统,以增强退役士兵珍惜军人荣誉,保持军队光荣传统,拥护政策的自觉性。帮助他们自强自立,树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就业观念,积极自主创业,服从政府分配。要进一步宣传做好退伍安置工作对支持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意义,增强全民国防观念,提高各行业、系统、用人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自觉性,营造拥军、爱国和支持退伍安置工作的氛围。
二、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履行职责,认真贯彻执行退役士兵安置法规政策,按照《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豫政〔2006〕4号)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办〔2005〕88号)要求,积极推进自谋职业,提高安置质量,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要强化国防意识和大局意识,千方百计做好城镇退役士兵指令性安置。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拟定退役士兵接收安置计划。所有行业、系统和单位都要积极承担国防义务,坚决完成政府分配的接收安置任务,及时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工作,并确保他们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一切相应待遇。要突出重点,确保转业士官、立功受奖退役士兵和伤病残退役士兵等重点对象得到优先安排。对完成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经政府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每少接收1人,向当地政府交纳5万元有偿转移金。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当地政府要按照不低于本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